案件源于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占利润70%,王某某占30%,成电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该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项目,合同金额461.5万元。原告认为应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110万元及利息。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在最初的处理思路下,若依据此前对于职务行为认定不够清晰的规定,王某某很可能被认定需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按照当时的判定倾向,没有明确合同盖章主体与个人行为的清晰界限时,签订合同的个人往往会被牵连担责。所以王某某陷入了可能要支付近60万元赔偿款及利息的不利地位。
胡雨薇律师在重审阶段接受王某某委托。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首先进行职务行为抗辩,指出王某某系成电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签订协议属职务代理行为,相关民事责任应由成电公司承担。并且结合刑事判决,王某某已因同一项目被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也已退缴,刑事判决明确区分了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同时,原告未能证明王某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及超出代理权限的情况。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原告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新的法律在职务行为认定方面更加清晰明确,强调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准确区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就像此案件中,明确以是否为公司代表履行职责、是否有公司盖章确认、刑事判决对行为性质的界定等作为判断依据。在旧规定下王某某可能担责,而依据新的认定标准,王某某的行为明确属于职务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系成电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合同是履行代理行为,民事责任由成电公司承担,判决成电公司偿付相关款项及利息,驳回原告对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电公司不服上诉,胡雨薇律师在二审阶段继续为王某某辩护。她坚守职务行为认定,引用关联刑事判决强化“王某某系成电公司代理商”的事实认定。针对成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一一反驳,还成功厘清刑民交叉案件边界,切割了个人刑事责任与公司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虽以公平原则驳回原告对成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未推翻一审关于王某某职务行为的认定,王某某个人完全脱责。
这一案件不仅为王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新法律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职务行为认定的进步,能更准确地划分个人与公司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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