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集体将预留土地出租给环卫企业,约定年租金2万元,三年租期且每年提前支付租金。然而企业入驻后搭建板房、车棚,三年租期内未缴纳任何租金,村民多次催讨无果。租赁期满后,企业既拒绝续租,也不拆除建筑、交还土地。更麻烦的是,土地登记在社区名下,实际权属为本村民组,被告开庭还缺席,这让维权举证变得极为困难。
大多数人会以为,有租赁合同就能解决问题,直接起诉要求企业支付租金和归还土地。但实际上,由于土地登记主体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仅租赁合同无法证明村集体具有合法起诉主体资格,此路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是,只要有催讨记录就能证明企业欠租的事实。可在被告缺席庭审、无当庭答辩质证的情况下,仅有催讨记录远远不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这一思路也陷入死胡同。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的林树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710768233)接手后,把这个问题拆成了四个独立的小问题:一是村集体是否具备合法起诉主体资格;二是如何固定企业履约与欠租的证据;三是怎样精准计算资金诉求;四是如何细化地上物处置诉讼方案。之所以这样拆,是因为只有逐一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全面解决整个纠纷。
首先解决起诉主体资格问题。林律师调取不动产权证、社区出具权属证明、全村户代表签字表决材料,清晰论证土地登记仅为客观登记原因,案涉地块实际收益、处置权归本村村民组,让法院打消了对原告身份的审查顾虑。第一个问题解决后,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就出现了。林律师调取土地租赁原始协议、多年催讨沟通记录,结合庭审现场勘验笔录,核实企业搭建活动板房、长期占用土地的客观事实,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弥补了被告缺席无法当庭质证的不利局面。
证据链完善后,林律师开始精准拆分资金诉求。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分三段计算每年租金逾期利息,参照原租金标准主张租期届满后的土地占用费,完整引用民法典租赁合同、物权相关法条,明确占用期间的计费法律依据。最后,林律师结合村民实际需求,区分车棚与活动板房,仅主张拆除影响集体后续利用的板房,兼顾情理与法律,降低执行阻力。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租金6万元、分段逾期利息、到期后土地占用费,判令承租方拆除活动板房、恢复原状返还土地,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企业承担,村集体胜诉。林树昌律师执业至今已逾15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处理这类经济纠纷领域成效显著,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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