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认定合同无效,宅基地转让款及利息全收回

认定合同无效,宅基地转让款及利息全收回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01 · 16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沈沁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4年
律所: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21170200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57341536
代表案例:23个
律师优势:有政治职务,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功底深厚
更多>
导读:原告A与被告A、被告B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后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违反规定,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转让款及利息。被告A称未签合同未收款,被告B称自己是中介不应担责。沈沁梅律师梳理关键事实,依据土地管理法认定合同无效,明确二被告因无效协议取得款项均负有返还义务,并依过错担责。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令被告A返还大部分转让款,被告B返还剩余部分并支付相应利息。
认定合同无效,宅基地转让款及利息全收回

在这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A、被告B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A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项。然而,后来A了解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A辩称其未签订合同、未收取款项,不承担责任;被告B辩称其仅为中介身份,仅收取少量费用,已将大部分款项转给被告A及第三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并申请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则表示未参与协议签订,与本案无关。

沈沁梅律师代理原告A一方后,全面梳理了协议签订、款项支付、资金流向、中介身份、主体资格等关键事实。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强制性规定,明确案涉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原告A不具备受让主体资格,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律师重点举证转账记录、协议文本、中介主体注销信息、资金流向明细,驳斥被告“中介免责”“未收款”等抗辩理由,明确二被告均因无效协议取得款项,依法均负有返还义务,并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A、被告B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集体利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A作为出让方、被告B作为实际收款方,均因无效合同取得原告款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资金实际占有情况,判令被告A返还大部分转让款,被告B返还剩余部分款项,并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求。本案成功确认合同无效,委托人全额收回转让款,并获得相应利息赔偿,避免重大财产损失

沈沁梅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成功为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她重视法律定性分析的办案风格,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