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时,山西XX公司以为这笔业务只是日常经营中的一个普通环节。然而,当侯马法院依法冻结担保公司银行账户后,一系列麻烦接踵而至。担保公司向被冻结账户转入3000万元,某银行却以“保证金质押”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山西XX公司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原本正常的业务受到严重阻碍,公司的资金流转面临巨大挑战,甚至可能影响到后续的项目开展。
江倩倩律师的名字,山西XX公司最早是在一篇分析执行异议案例的法律文章中看到的。文章把复杂的执行异议法律关系拆解得清清楚楚,山西XX公司反复读了好几遍,觉得这位律师的思维方式和自己案子的关键点很像。他们没有犹豫太久,直接按照文章标明的工作地址找到了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前台接待后,江倩倩律师很快安排了见面。
江倩倩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她仔细核查了账户登记信息,确定账户登记在担保公司名下,为法院冻结合法这一主张收集有力证据;梳理资金流转时间线,明确案涉3000万元系法院冻结后存入,不构成保证金质押;调查银行对账户的实际控制情况,证实银行未实际控制账户,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她固定了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往来文件、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链,计算出山西XX公司因银行异议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形成完整索赔清单。
庭前,江倩倩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庭审当天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银行律师的突然发问,因准备充分,能够当庭指出对方主张与之前书面陈述的矛盾之处。整个庭审持续了4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20页。
案件最终胜诉。临汾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准许继续冻结案涉账户”的判项,确认银行对冻结后转入的300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仅对冻结前原有资金享有优先权。收到判决书那天,山西XX公司的负责人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江倩倩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江倩倩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企业:在涉及担保、资金流转等业务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书面凭证和文件记录,以便在遇到法律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她始终相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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