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陈XX在工地受伤后,被申请人XX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坚称双方是劳务分包关系,陈XX是“包工头”,这使陈XX的工伤维权之路陷入困境。2024年,陈步青律师接手了这起案件。陈步青自2022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劳动工伤纠纷领域,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这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手案件后,陈步青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陈XX究竟是“包工头”还是“劳动者”。
陈步青开始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出勤统计记录、现场管理情况等资料,以此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款项备注为“项目安装款”,且陈XX带领工人作业,应认定为分包关系。
针对被申请人的主张,陈步青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进行反驳。在人身隶属性方面,陈步青指出陈XX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均由被申请人安排,接受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符合“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在组织隶属性上,陈XX接受公司现场管理;在经济隶属性方面,陈XX的报酬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平时发生活费、年底结清,符合计时工资特征,而非“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同时,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书面分包协议,也未能证明陈XX自负盈亏或收取人头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过充分的举证和庭辩,仲裁委最终采纳了陈步青的代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裁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陈XX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为双方具备人身隶属性、组织隶属性及经济隶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被申请人主张劳务分包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XX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案件还将继续推进。陈步青为当事人保留了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的权利。在这起案件中,陈步青运用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理论,从工作安排、报酬方式、现场管理等细节入手构建证据链,成功击破企业的抗辩,为后续工伤认定扫清了关键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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