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案子,很多时候不是谁“有理没理”,而是“这事到底该怎么定性”。
XX在大连某幼儿园做了六年五个月教师。入职时她大专学历,专升本在读,没有教师资格证——这件事,幼儿园从一开始就知道。后来她本科毕业了,证还没考下来,但幼儿园主动和她续签了劳动合同,一续就是好几年。
这六年里,幼儿园从未因无证问题单独找她谈过话,没催过她,没调整过她岗位,也没扣过工资。她以为这就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直到有一天,幼儿园通知她:合同无效,你走人。理由是——你没证。
但在此之前,代理园长在谈话里说的是另一套话:“生源不够了,大班人数要合班。”
钟茗飞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核心问题不是“她有没有证”,而是:一个单位明知员工没证,用了她六年多,现在能不能反过来用“没证”否定这段关系?
钟律师做了四件事。
第一,厘清《教师法》中教师资格条款的法律性质——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没证可以处罚,但不等于合同自始无效。这个区分,是整案的关键。
第二,梳理六年的用工事实:签了合同、排了班、发了工资、缴了社保——双方一直在“像劳动关系一样”运转。不能因为最后不想用了,就把前面六年都推翻。
第三,锁定代理园长的谈话录音。里面那句“生源不足”才是真正的解除理由,“无证”只是包装。
第四,即使退一步说“无证=不胜任工作”,幼儿园也未依法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直接解除,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幼儿园明知XX无证仍长期用工,用工事实成立,劳动合同有效;未履行法定程序即解除,构成违法解除。
赔偿金核定为39554.71元——数额不大,但对XX来说,这是一份用了六年半才换来的认定。
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争的往往不是一笔钱的数字,而是“这段关系到底算不算数”。
这个案子,算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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