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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之困:“先票后款”能否成被告“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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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21 · 18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兵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0102194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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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款被拖欠,“先票后款”成被告拖欠理由,施工方债权如何保障?本案中,付款方的违约行为能否让“先票后款”条款失效?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反索赔?一起探寻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之道。
工程款拖欠之困:“先票后款”能否成被告“挡箭牌”?

当建筑行业的从业者遭遇工程款拖欠问题时,往往会陷入困境。“先票后款”这一常见条款,有时会被付款方当作拖延付款的手段,施工方的合法权益面临挑战。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寻找一位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陈兵兵律师,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自2020年开始执业,凭借着八年的从军经历和多年的法律实践,他将军事纪律与法律专业相结合,在合同事务、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秉持着“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的执业理念,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不仅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还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很好地展现了陈兵兵律师的专业能力。2021年4月,南京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南京某医院机电安装工程项目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采购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节点、保修期限及“先票后款”等事项。即被告付款前,原告需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备采购与进场施工。2023年1月3日,双方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511415.5元。虽然验收单中提到存在“2组集热器无法正常运行”的遗留问题,但处理意见为“正常运行后,维保期2年”。在履行过程中,原告累计开具了38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了299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陈兵兵律师代理此案。

这起案件的难点重重。一方面,被告以“仅开具384000元发票,故仅需再付85000元”的“先票后款”条款进行抗辩;另一方面,被告还提出扣除14000元维修费的主张。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很多律师可能会感到棘手。

然而,陈兵兵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找到了破局点。他精准识别出被告“先票后款”抗辩的法律实质,明确指出付款义务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或从合同义务。当付款方已出现违约拒付行为时,其自身已不正当地促成“先票”条件不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在面对被告的维修费主张时,陈兵兵律师通过严格质证,发现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不明,付款凭证指向案外自然人与第三方公司,无法证明系因案涉工程维修产生费用,且被告未证明已按合同约定通知原告维修而原告拒绝,成功击破了被告不实的维修费主张。

最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12415.5元,认定“先票后款”不得对抗根本违约,同时未采纳被告扣除14000元维修费的主张,法院还对利息计算进行了调整,并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充分体现了陈兵兵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维护债权人核心利益的诉讼价值。对于那些面临工程款拖欠等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来说,选择像陈兵兵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是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了一道坚实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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