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领域,借条往往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关键凭证,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借款行为因各种原因未形成书面借条,这给后续维权带来诸多挑战。本案便是如此,2023年9月28日,被告侯X因资金周转,通过第三人管X联系原告张X借款10万元,期限2个月,原告当天转账10万元,侯X随即转回2000元,原告实付借款本金98000元,然而双方并未出具借条。后原告催款无果,于2024年1月先行起诉管X要求还款,但经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原告对管X的诉请,认定实际借款人系侯X,原告遂转向被告侯X提起诉讼。
该案由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代理。侯X辩称从未向原告借款,已向管X转账10万元视为归还借款,且称款项系合伙赌博资金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审理过程中,面对侯X的多项抗辩,周律师引导法官进行细致审查。周爱荣律师凭借自身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案件细节入手,帮助法院厘清案件事实。
结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拥有十几年执业经验来看,周爱荣律师指出,在此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至关重要。法院经审理查明,侯X在另案笔录中确认原告转给管X的10万元属于“过账款项”,与自己通过管X向案外人借款模式一致;其与管X的录音中也明确承认借款事实;侯X虽向管X转账10万元,但该笔款项在另案生效判决中未认定为偿还借款,且其对该笔款项在不同案件中作出矛盾解释;同时,侯X主张款项用于赌博却未提供相关认定文书。因此,法院认定侯X系通过管X隐名委托向原告借款,管X仅为受托人,侯X为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侯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及自2024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仅将利息计算标准由四倍LPR调整为LPR,且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被告全额负担。本案具有典型意义,它表明在“借名借款”纠纷中,即便缺乏借条,只要能证明中介人系受托行为、实际用款人明知并认可借款关系,出借人亦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此类“借名借款”案件,出借人在借款时应尽量索要借条,并明确借款主体。在出现纠纷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据了解,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68号奥美大厦1栋22层,若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前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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