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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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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5852人看过
导读: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稳定性和应变性上,一般来说,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但属于被动的保护,而行政保护则具有很好的应变性,可以主动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明确处理和认定。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区别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区别有哪些?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比各有优缺点:

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效力的终级性,公平优先性及规范性,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的保护。

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效力的先定性,效率优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

司法保护的优点就是行政保护的缺点,行政保护的优点就是司法保护的缺点。

二、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来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当权利人发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权利证明、诉状和证据等来发起诉讼,法院在正式受理后,会向侵权人转送案件材料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书面答复。接下来,法院通常会组织证据交换开庭、正式开庭,以便于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使法院可以充分地了解案情,并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

中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基层法院(县区级)、中级法院(市级)、高级法院(省级)和最高法院(国家级)。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两审终审:当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选择上诉,而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二审判决即是本案的终审判决。对于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案情相对简单,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一些授权的基层法院均有权审理;对于专利案件,由于案情相对复杂(需要进行特征比对,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只有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可以跨区管辖)和授权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一审的专利侵权案件。

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办法,一般是需要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不仅需要按照司法程序上进行司法判决,还需要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行政处罚和赔偿,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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