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典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围绕工程转包与挂靠关系定性、工程款支付主体、无效合同结算规则、免责条款效力等建工疑难争议展开。2011年7月18日,XX公司将案涉4S店工程发包给三明市某建设工程公司,7月27日,该公司又与无施工资质的裘XX签订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由裘XX实际施工。工程于2012年7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审定造价228XXXX3394元,XX公司累计付款1966万元,剩余工程款拖欠未付。裘XX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认定转包合同无效,确认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判令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双方是资质挂靠关系、自身无付款义务、工程款应扣除规费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阶段,XX公司缺席庭审,罗国清律师全程应诉。他针对上诉主张提出严谨抗辩:案涉法律关系是违法转包,无效合同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上诉人存在违约失信行为,规费抵扣主张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罗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公司违法转包需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罗国清律师为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是福建而樾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0余年,主攻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此案中,他精准厘清转包与挂靠的司法认定边界,适用建工司法解释,阻断企业恶意免责企图,为实际施工人追回巨额工程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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