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换热器公司诉多家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持有100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拒付,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的郭长源律师,执业于江苏无锡,自2019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本案中,原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拒付证明等为证据,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告缺席,初始未作抗辩。郭长源律师全面梳理证据,精准运用票据法规则,将四被告全部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应对被告缺席争取缺席判决,精准计算利息。庭审中主要围绕票据有效性、合法持票人地位、追索权成立等方面展开攻防。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从本案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为:质疑票据有效性及背书连续性;证明持票人取得票据无真实基础交易关系;指出原告行使追索权程序存在瑕疵。
原告称,2022年1月5日,被告XX公司开具一张100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凌源XX。之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与前手压缩机公司有长期供货关系,票据用于支付货款。2023年1月4日汇票到期,原告提示付款遭拒付。原告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拒付证明等证据,依据票据法规定,认为票据有效,自己是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被拒付可对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且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方初始面临的困境是,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对原告主张进行抗辩。
郭长源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在事实方面,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原告与前手的真实交易关系及票据流转情况;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据票据法规定,认定票据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且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虽然四被告缺席,但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郭长源律师依据票据法规定,主张自汇票到期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无误,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关注票据本身的有效性和背书连续性,以此质疑原告的票据权利;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严格审查原告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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