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真实性成关键突破口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之后在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但确认签名真实性。于彩霞律师从这一细节入手,通过查阅多份协议文本,仔细核对签名的一致性,发现签名真实这一关键事实。这一细节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为案件走向奠定基础。
运用优先购买权规则排除抗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B提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深入研究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发现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律师迅速抓住这一细节,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主张被法院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进一步推动案件朝着有利方向发展。
合理界定诉请范围提高效率
于彩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这一做法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律师对各项诉求进行了精准梳理,明确哪些属于法院可直接判决的范围,哪些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确保诉讼请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胜诉助力名义股东解除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凭借对签名真实性的把握、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运用以及合理的诉请界定,成功为名义股东解除代持风险。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其在公司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以精湛的业务和严谨的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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