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温州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里,法院会重点关注借条是否能清晰体现借款主体和借款合意。若借条形式明确,且能表明唯一借款人,在认定共同借款人时会十分谨慎。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共同债务人。
曾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上诉人潘某某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潘某某已还款15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系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判决潘某某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按照温州当地二审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审理习惯,要判断陆某是否为共同债务人,关键在于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条的形式要件。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提出了新要求。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债权债务领域的律师,她仔细研究案件材料,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她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认为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之余,万雪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这起案件表明,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这些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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