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有一位名叫丁XX的工人,他在2025年2月6日入职了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叉车司机,工资标准是300元/天。入职后,公司既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起初,丁XX觉得工作还算稳定,每天按部就班地开着叉车,为公司的生产运营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然而,意外总是突如其来。2025年3月6日下午6时15分许,丁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认定,他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但事故导致他胸椎压缩性骨折(T12)、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等多处重伤。当他满心期待公司能为他申报工伤时,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辩称,他只是“劳务工”,上一天班拿一天钱,报酬按天按量计算,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还出具了一份写明“干劳务”的《证明》作为依据。这让丁XX陷入了困境,他面临着高额的医疗费用和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走投无路的丁XX四处打听能帮他解决问题的律师。他了解到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这位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丁XX觉得陈步青律师经验丰富,或许能帮他解决难题,于是决定委托陈律师代理此案。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争,而这直接关系到丁XX能否获得工伤赔偿。他敏锐地意识到,被申请人持有的那份《证明》虽然表面上对丁XX极为不利,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一份文件上的措辞,而应看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陈步青律师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全面组织证据。
第一,主体资格审查,确认丁XX与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明确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丁XX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及厂长的管理,工作安排、劳动过程均受公司指挥;第三,强调业务关联性,叉车驾驶工作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此外,陈律师还收集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针对公司的“劳务关系”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公司虽在《证明》中使用了“劳务”字眼,但其按日计酬、接受公司管理、连续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实际履行情况,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不能因一方单方面的称谓定性而否定实质法律关系。
最终,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确认丁XX与该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理由核心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丁XX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丁XX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从属性,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这一裁决为丁XX打开了工伤认定的关键大门,让他依法获得应得的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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