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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借条入手追回733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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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7 · 16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1082162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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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4月2日,王女士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何先生。何先生虽出具借条,却称未收到借款。刘双律师收集借条、转账明细、微信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归还73300元借款及利息。
刘双借条入手追回73300元借款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纠纷。其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担任值班律师多年,还曾在温江区人民法院担任特邀调解员,拥有丰富的基层司法经验,并获得多项行业荣誉。下面讲述刘双律师处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借款纠纷爆发

2016年8月9日,何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00000元,王女士按何先生指示将借款汇至苏先生的银行账户,何先生向王女士出具了借条。此后,何先生再次向王女士借款20000元。2018年7月6日,经双方沟通,何先生向王女士重新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写明为120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还清,随后双方均将原借款凭证撕毁。然而,借款到期后,何先生并未按时还款。2020年1月15日,何先生通过微信告知王女士其出售的房子办理解押了,要求王女士提供还款的银行账户。2020年1月18日,何先生通过杨先生、何先生分别向王女士转账还款30000元、16700元。此后,王女士继续催促何先生归还剩余73300元借款,但何先生拒不还款。王女士无奈之下,委托刘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收集与梳理

接受委托后,刘双律师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他首先收集到何先生于2018年7月6日出具的借条,借条上明确载明“今借到王女士现金人民币拾贰万元整,预计今年12月还清”,下方有何先生的手写签字及手印确认。接着,刘双律师获取了中国XX银行的银行回单,显示王女士于2016年8月9日向苏先生转账100000元。此外,还收集到杨先生于2020年1月18日向王女士转款30000元、何先生于2020年1月18日向王女士转款16700元的记录。同时,王女士提供了中国XX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自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7月24日,她收到多笔户名为苏先生、何先生的银行卡转款,王女士称在此期间,自己将信用卡借给何先生使用,何先生通过苏先生、何先生向她偿还信用卡支出,她于2018年7月收回信用卡,并要求何先生出具借条。刘双律师还找到了王女士与何先生2019年1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何先生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于2019年前或年后向王女士归还借款。

庭审交锋

2020年5月12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女士主张自己按照何先生的指示向苏先生转款,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何先生应该履行还款义务。而何先生辩称,自己虽向王女士出具了借条,但王女士并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王女士向苏先生转账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也从未授权杨先生、何先生代替自己向王女士归还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刘双律师则依据收集到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这些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何先生收到王女士的借款,但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对于苏先生、杨先生、何先生向王女士转款、还款的行为,王女士均能给出合理解释。何先生仅以自己未实际收到借款为由主张与王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不足以对抗王女士的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何先生未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何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9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33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6元,由何先生负担。在刘双律师的努力下,王女士成功追回了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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