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行业,拒赔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投保人在面对强势的保险公司时往往不知所措。有这样一起典型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为我们展现了一位专业律师的实力。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康丽律师,她自2012年执业至今已逾14年,是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她拥有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与哈尔滨师范大学文学学士双学位,兼具文学素养与法律专业能力,表达与逻辑分析能力强。从业14年来,累计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数百件,实务经验深厚。
接案前,夫妻二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合同合法生效。然而,投保一段时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上甲状腺癌,该病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当事人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仅退还了已交保费。当事人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康丽律师代理诉讼。
办案中,康丽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全部材料,包括保险单、住院病历、理赔通知书、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回访记录等各类证据,深入剖析案件核心争议点。本案关键在于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界定:投保人仅针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承担告知责任,而是否完成逐项询问、询问范围,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既往病历、回访记录、面访笔录等多份证据,主张当事人带病投保、刻意隐瞒病史。康丽律师逐一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出示录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还原真实投保过程:案涉电子投保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完成,并未就健康事项逐项进行询问,只是简单流程化操作,投保人并未有刻意隐瞒的主观过错。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履行了完整询问义务,其单方解除合同、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结案后,法院经全面核查证据、梳理法律关系后,采纳了康丽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已就相关健康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询问,仅凭既往病史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结合已退还的保费,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192400元。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康丽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保险理赔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主动梳理证据、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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