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细节成关键
在陈X诉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关键细节在于抵债协议转让的并非房屋所有权,而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案涉房屋过户请求权。2024年7月17日,陈X与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李X以房抵借款本息,同时将过户请求权转移至陈X,陈X有权直接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陈X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过户,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现细节过程
曲珊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对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逐字核对。从抵债协议的条款及相关背景信息中,读取到该协议转让的是过户请求权这一关键信息。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明确这一转让性质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不同,为后续代理工作奠定基础。
围绕细节做准备
首先,曲珊律师梳理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为陈X的诉求寻找法律依据。其次,收集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据,陈X和李X分别向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要求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X。最后,针对一审法院提出的“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准备反驳理由,指出债权转让涉及的是基础合同中债权的转移,而非基础合同标的物的连环交易,且李X有权自由处分过户请求权。
庭审使用细节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曲珊律师明确提出抵债协议转让的是过户请求权,陈X受让该债权后取代李X在拨款清单中的债权人地位,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同时,援引法律规定和通知证据,证明陈X的合法权益。对于对方提出的“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曲珊律师进行有力反驳。某房地产公司面对曲珊律师的观点和证据,未能提出有效抗辩。
细节决定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陈X取得过户请求权,某房地产公司负有过户义务。最终,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X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需协助陈X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这一细节直接改变了案件走向,使陈X顺利取得房屋过户权利,彻底解决连环抵债过户障碍。曲珊律师自2016年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作为赤峰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凭借专业能力和对细节的把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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