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有一位94岁的老人孙X。他一生经历了三段婚姻,与前妻生育了孙XX、孙XX、孙XX三名子女;和第二任妻子唐XX育有孙XX、孙XX、唐X三名子女;2006年,他又与许X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孙XX是孙XX的儿子,也就是孙X的孙子。孙X名下有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这是他在1998年与第二任妻子共同购买的,此外还有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约43万余元。
2013年11月,孙X不幸去世。生前在2013年9月,他先后立下两份遗嘱,明确表示要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孙子孙XX,同时保证遗属许X的居住使用权。而且,孙X还与许X签署了《婚约及遗嘱议定书》,约定双方互不继承遗产。然而,孙X去世后,许X、孙XX、孙XX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孙X名下的存款、抚恤金及房屋,一场遗产纷争就此爆发。
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被告孙XX心急如焚。他多方打听,了解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孙XX了解到这些信息后,觉得李同红律师就是能帮他解决问题的人,于是决定委托李律师代理此案。
李同红律师作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X将房产遗赠给孙子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应如何分割。
首先,确认遗嘱的合法效力。孙X立下的两份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且他将遗嘱交干休所存档,表明是其真实意愿。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遗嘱原件及相关证据,证明孙X立遗嘱时意识清醒,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明确涉案房屋的性质。涉案房屋是孙X与第二任妻子唐X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唐X的继承人孙XX、孙XX、唐X均对孙X将房屋全部遗赠给孙XX表示同意,且孙XX已作出接受遗赠的声明。李同红律师据此主张,房屋应归孙XX所有。
再者,应对许X的继承主张。许X主张分割孙X名下的存款及有价证券,李同红律师指出,根据《婚约及遗嘱议定书》,许X与孙X已约定互不继承遗产,许X应依约履行。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许X不能继承孙X的遗产。
最后,争取对尽赡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予以多分。李同红律师协助被告方提交证据,证明孙XX、孙XX、唐X与孙X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孙X照顾较多。法院在分割存款及有价证券时,酌情对该三人予以多分。
最终,北京市XX区XX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孙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某小区房屋归孙XX所有(须保证许X的居住使用权);孙X名下银行账户余额77.95元归许X所有;孙X名下的有价证券余额,许X、孙XX、孙XX、唐X各分得16%,孙XX、孙XX、孙XX各分得12%;亲子鉴定费7500元由孙XX、孙XX、孙XX各负担2500元。李同红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孙某戊依据遗赠享有的重大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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