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汕头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XX公司与XX公司就某酒店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XX公司辛辛苦苦完成施工后,却在工程款结算、增量工程款支付、质保金返还以及发包人C公司连带责任等问题上与对方产生了争议。XX公司认为XX公司拖欠工程款142252元、增量工程款149315.1元,C公司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XX公司工程款62302元及对应利息,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这让XX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样的困境,XX公司四处寻找专业律师。他们找到了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的章世铿律师。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4405201610537634。他执业年限较长,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经济案件,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他确定了上诉核心思路,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关键点展开上诉工作。针对工程款结算问题,他提出一审法院未认定结算清单中明确约定的铝板费用43700元、补工费20000元、时工费5250元,且未获XX公司认可的11000元扣款不应扣减,B公司实际欠款金额应为142252元,而非62302元。作为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章世铿律师对这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十分熟悉,他详细地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针对增量工程款问题,章世铿律师主张XX公司按监理单位要求增加两道外墙柔性防水腻子工序,该增量工程事实存在,双方沟通记录、工程施工常理均可佐证,B公司曾口头承诺按市场价格结算,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该诉求属事实认定错误。他还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为XX公司争取权益。
在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方面,章世铿律师提出案涉工程20XX年XX月XX日竣工,20XX年XX月XX日质保期满,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结清全部款项,利息应自质保期满起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违背合同约定。他当庭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据理力争。
对于C公司连带责任问题,章世铿律师提出C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系工程预期收益人,且B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时资质不符,其与B公司拖延结算付款导致XX公司无法收讫工程款,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结合合同相对性及法律规定,对C公司的抗辩意见进行了有力回应。
二审庭审中,章世铿律师就上述上诉要点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代理意见,针对XX公司的抗辩及提交的证据逐一反驳。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主张的铝板、补工、时工费用未获XX公司确认,且无签证单等佐证,不予认定;扣款11000元因XX公司一审中无异议,予以确认;增量工程款仅有无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无实际施工及价格约定证据,不予支持;利息起算因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C公司与XX公司无合同关系,案涉分包为合法分包,其连带责任主张无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
虽然这次上诉未能改变结果,但章世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XX公司的经历告诉我们: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各项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标准,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
1.签订合同时,详细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增量工程的确认和结算方法等条款。
2.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证据,如签证单、沟通记录等。
3.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听取律师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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