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因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抵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指示向曹某交付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由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其为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遂委托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徐丽平律师在经济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认定”“产权登记协助义务”。徐丽平律师所在的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徐丽平律师凭借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背景,迅速投入工作。她首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重点收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其次,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针对某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论证其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某“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针对张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依法提交完整证据。再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曹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张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曹某与张某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具备法律效力。而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恶意串通,损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其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丽平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精准适用。对于购房者来说,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把相关权责关系落到纸面上,签订详细、合法的合同。如果遭遇类似的一房两卖纠纷,要尽早通过诉讼或协商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效力和各方的义务是明确的,只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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