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里的财产问题常常让人头疼。就拿夫妻共同财产来说,一旦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置,很容易引发矛盾。A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她与B先生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然而,2024年8月起,B先生与C女士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了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多次与C女士协商返还,但都没有结果。这类婚姻财产赠与纠纷,张雯雯律师在婚姻家庭领域处理过不少。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是否有效,A女士是否有权要求C女士返还赠与款项。
张雯雯律师所在的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张雯雯律师本科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法学专业,这样的专业背景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具优势。她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据、婚外情与赠与证据以及损害后果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针对被告“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她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同时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擅自赠与大额款项,显然侵害了A女士的财产权益。同时,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先生与C女士的不正当关系以及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这起案件给类似处境的人带来了启示。在婚姻关系中,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把权责关系落到纸面上。如果发现一方有擅自处置财产的行为,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雯雯律师在处理合同侵权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总之,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婚外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和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无过错方有权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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