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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律师助力企业追回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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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6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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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8万余元,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南通某公司,青岛某公司、邯郸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该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票据到期拒付,律师助力企业追回28万余元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她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

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提供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青岛某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回应,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原告合法诉求。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青岛某公司、邯郸某公司、第三人南通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28万余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8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该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在这类票据纠纷背后,往往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票据交易相关的所有凭证,确保自身持票的合法性和交易的真实性。遇到票据拒付情况,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权,避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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