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王灿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条。在王某某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虚开发票罪二审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一审王某某被合并判刑十二年,案件看似已尘埃落定。王灿律师接手此案后,并未被一审结果束缚。他花费大量时间仔细阅卷,对每一项罪名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他发现一审存在机械适用法律、错误理解罪名法理的问题。于是,王灿律师撰写了法理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最终,平顶山市中院采纳了他的意见,撤销原判,重新核定犯罪金额,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王灿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朴实的话语再次在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审案中得到彰显。张某某将废硫磺转卖他人后被倾倒造成污染,被卷入案件。王灿律师介入后,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对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他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倾倒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王灿律师将自己的分析结果整理成书面意见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王灿律师用专业和严谨,为张某某洗清了嫌疑。
王灿律师在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二审案中,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审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王灿律师代理二审。他通过反复查阅卷宗、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审未认定吴某某的自首情节。王灿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这一关键问题。镇江市中院经审理,撤销原判刑期部分,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灿律师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对当事人的承诺,维护着法律的公平正义。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有着9年的执业经验,处理过257件案件。他凭借扎实的法学本科专业背景、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的坚守,在刑事领域不断发光发热,继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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