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海口众多纠纷案件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直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此次要讲述的是冯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等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冯XX(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某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某劳务公司将某装饰工程分包给冯XX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某劳务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还剩下十余万元的尾款未支付。一审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冯XX对某建设工程公司及刘XX的诉讼请求。然而冯XX不服这一判决结果,于是提起了上诉。
接案的正是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朱晨阳律师,他自2022年执业至今,持有执业证号14601202210467900。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朱晨阳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此次面对冯XX的上诉,他秉持着“要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开始了细致且全面的工作。
朱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多轮的深入阅卷,仔细研究了一审的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他还多次实地调查与案件相关的工程情况,收集更多有力证据。在法律论证方面,朱晨阳律师凭借自己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储备和对各类建设工程法规的熟稔,整理出一套逻辑严密、依据充分的法律论证方案。为了让论点更加清晰明确,他先后修改了6版论证文书,每一次修改都是对案件的又一次深入剖析。
在开庭过程中,朱晨阳律师针对冯XX提出的“刘XX系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代表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冯XX,应由刘XX、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这一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工程分包协议书》签订主体及实际履行主体为某劳务公司及冯XX,刘XX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属于履职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并且冯XX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证据证明刘XX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某建设工程公司亦不予认可。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中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建设单位,且本案包含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不符合该条款适用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晨阳律师的观点合理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意味着某建设工程公司无需承担十余万元工程款及数万元违约金的赔偿责任。客户对朱晨阳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出色表现赞不绝口,称“律师专业又靠谱”,充分肯定了朱律师在案件中的付出和取得的成果。朱晨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再次展现了卓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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