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关键细节是案涉协议签订于二次手术前,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各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路某某支付部分赔偿款后,双方就剩余损失协商未果。各某某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执业证号:16528201910089234)团队介入。刘晟团队在梳理案件时,仔细审查赔偿协议签订时间及内容,发现二次手术费用未包含在协议内。在庭审中,团队精准指出该协议不能限制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成功驳斥被告二“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团队意见,被告一保险公司赔偿各某某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赔偿53690.69元,为委托人追回共计119822.39元赔偿。
这些细节推动了案件的进展。在庭审中,刘晟律师围绕各方争议焦点,如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认定、被告一的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二和被告三的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以及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等问题,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进行举证及辩论。他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驳斥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最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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