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于2008年5月后再未参与违法活动,距案发已超15年。”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原文,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其中的时间差成为破解全案的关键引子。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表述?案件的真相究竟如何?这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度被忽略的关键表述,在律师归档复盘时被精准捕捉到,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方向,让律师对这类案件的辩护思路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因此被刑拘。毕某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漏洞在于,他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也未对整个事件进行有效的记录和留存证据,导致后期被追诉时陷入被动。这些案件细节,看似不起眼,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后续走向,也是律师制定辩护/代理策略的核心依据,需要全面、细致的梳理和核实。
王铖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针对笔录中的时间疑点反向梳理取证清单。他调取了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活动。同时,他还收集了铁矿停产等相关书证。接着,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发现追诉时效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从而修正原先代理思路,将重点放在追诉时效和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上。在庭审阶段,围绕该段关键笔录展开质证,陈述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且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的代理意见。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就对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逐字逐句核对了卷宗里的所有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材料,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完整还原了案件的全部事实经过,才最终找到了案件的核心突破口,制定了最贴合案件情况的代理/辩护策略。
最终,法院认为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此案,我们了解到在涉及法律问题时,要关注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以及行为发生时的司法解释。对于律师而言,在阅卷和庭审准备时,要更加注重对时间节点和法律适用的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结果,不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理想的案件结果,也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风险,学会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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