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复杂的再婚家庭中,遗产继承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纠纷。杨X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杨X在1995年与李X再婚,李X与前妻育有一子李X1,杨X与前夫所生之女李X2随母共同生活,与李X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2009年9月30日李X去世。在此之前,李X生前与杨X于2004年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明确“某小学教工楼某房是杨XX学校所分后买房与本人无关”。该房屋系杨X单位福利房,2000年购买时享受了两人工龄优惠,登记在杨X名下。2010年杨X将该房屋出售,得款173万元。此外,李X还留有若干银行存款。
李X去世后,其子李X1多年未与杨X联系,直至2015年得知父亲死讯,后于2019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李X遗产,包括售房款173万元、银行存款等。这突如其来的诉讼让杨X陷入了困境,她面临着可能失去大部分财产的风险,内心充满了焦虑和无助。而且案件涉及婚内财产约定效力、诉讼时效、赡养义务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这让杨X更加迷茫。
在朋友的推荐下,杨X找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彭艳军律师从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彭艳军律师还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嘉宾,丰富的媒体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游刃有余。他仔细研究了案件后,提出的诉讼策略让杨X看到了希望,杨X当场决定委托彭律师代理此案。
在诉讼过程中,彭艳军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成功主张婚内财产约定效力,提交李X亲笔书写的财产约定,依据《婚姻x》第19条主张该约定合法有效,房产属于杨X个人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虽然法院最终将售房款的一半(86.5万元)认定为李X遗产,但彭律师的强力抗辩极大压缩了原告的预期,为后续协商和判决奠定了有利基础。同时,彭律师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虽法院未直接采信,但使原告需合理解释长期不作为的原因,在心理和诉讼策略上占据主动。
此外,彭律师还有力举证“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杨X尽主要扶养义务”,向法庭陈述原告李X1自幼不与父亲共同生活,成年后亦未探望、照料,甚至在父亲去世后多年不知情,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而杨X与李X共同生活十余年,在李X晚年悉心照料,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法院在具体分配数额上,也考虑了这些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杨X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李X1售房款中李X50%份额的继承款300,000元;李X名下多张银行卡内存款及利息由李X1继承;李X名下部分存折存款及利息由杨X继承;杨X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李X2继承款200,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杨X最终保留的财产总额远超原告预期,彭艳军律师成功为杨X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