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先生是一家宾馆的权利享有人,2023年X月XX日,他与个体经营者贺先生签订了《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贺先生承包经营辛先生的友谊宾馆,承包期6年,第一年免收承包费,自第二年起每年承包费20万元。同时还规定,若贺先生逾期缴纳承包费超过XX日,辛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且贺先生在承包期间对宾馆进行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辛先生所有。合同签订后,辛先生依约交付了宾馆,并协助贺先生完成了营业执照变更,原本以为双方能有一段顺利的合作。
到了2024年X月X日,情况急转直下。贺先生在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及部分承包费4万元后,开始拖欠剩余承包费,而且拒不缴纳经营期间产生的采暖费、电费等。辛先生多次催讨,都没有得到回应,宾馆的运营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此时的辛先生心急如焚,却不知如何是好。
在朋友的推荐下,辛先生了解到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彭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当地有着良好的口碑和极高的胜诉率。辛先生决定委托彭律师为自己维权。彭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指出贺先生的违约行为十分明显,给辛先生吃了一颗定心丸,于是辛先生当场决定委托彭律师处理此案。
彭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彭律师凭借丰富的行业资源和经验,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被告贺先生在反诉中提出高达62万余元的装修损失索赔,还辩称原告无权签订合同、干扰经营、宾馆无法供暖等,试图将违约责任归咎于辛先生。针对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原登记经营者王XX不主张权利、原告已依约协助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等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
对于被告提出的“装修损失”反诉请求,彭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第11.3条,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彭律师明确指出,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无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守约方索赔装修损失。同时,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进行了逐项质证,指出其多为手写收据、销货单,无法证实与宾馆装修的关联性及费用合理性,且被告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15万元,未经原告审核同意,应自行承担风险。此外,彭律师还通过调取热力公司欠费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因未缴纳采暖费导致供暖问题,责任在其自身。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的改造与装饰等无偿归原告所有,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主张的装修损失缺乏合同依据,且其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无法证明关联性与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于2024年XX月XX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宾馆;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226666.66元及继续占用期间的承包费;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支付欠缴的采暖费、电费及滞纳金等共计133449.07元;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辛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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