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X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苦工作,最后讨薪之路竟如此艰难。他与某农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兢兢业业工作,可合同期满公司却只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XX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原一审判决同样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结果,如同给XX浇了一盆冷水,倍感绝望。
其实,事情一开始看似简单明了。XX与公司签了《某合作合同》,约定好年薪50万元。工作期间,他不仅为公司干活,还为其关联合作社做销售,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了字。可没想到,合同期满后,麻烦就来了。很多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就陷入误区。比如XX,并没有及时保留好充分的证据,像持续主张权利的记录等。而且对于法律上关于仲裁时效、劳动关系认定等方面存在盲区,不清楚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在XX觉得走投无路时,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周英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起,专精于合同、交通事故、婚姻等案件。她就像一个解谜人,开始仔细梳理案件。在二审阶段,她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这些被大家之前忽略的关键点,成为了扭转局面的有力武器。二审法院也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周英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首先,她主张双方实质是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她从合同条款里提取出岗位职责、考勤管理等要素,有力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其次,强调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她拿出之前收集的各种记录,让法院看到事实。再者,指出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她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让法院认可了这一点。最后,关于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虽然证据不足没得到支持,但整体的论证已经很充分。
经过一番审理,重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担责。同时,考虑到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无胁迫证据,以及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情况,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虽然最终判决金额与原请求有差距,但在原一审全案败诉、仲裁不予受理的艰难处境下,能实现“从0到有”的突破实属不易。周英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抓住关键证据,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她这种专业细致的工作态度,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其能力也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