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一旦被查出酒驾,很多人都觉得自己只能接受处罚,没有什么回旋的余地。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2024年,邱某驾车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邱某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后立刻报了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带王某去抽血检验,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到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也给出了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这个时候,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介入了此案。常洁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五百多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她还是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有着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常洁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卷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她发现本案的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常洁律师在质证环节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了实质性异议。原来,案涉鉴定意见只是简单标注了鉴定方法和结论,根本没有附上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场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进行了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常洁律师指出了两大核心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测》明确规定,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为300℃、柱流量为4ml/min,顶空自动进样器气相循环时间为7.5min,可案涉检验记录表中对应的参数却是250℃、3ml/min、5min,明显违反了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鉴定报告色谱图标注乙醇含量为240.537ng/ul、242.958ng/ul,可检验记录表却错误地写成了240.537mg/100ml、242.958mg/100ml。经过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实际为24.0537mg/100ml、24.2958mg/100ml,与记录表数值相差了十倍。面对这些问题,出庭的鉴定人根本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连相关单位换算标准都不掌握。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没有实际含义。法院组织了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然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虽然法院认定罪名成立,但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了缓刑,这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面对看似板上钉钉的酒驾案件,也不能轻易放弃。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是有可能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的。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当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我们也要时刻牢记,酒驾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千万不要酒后驾车。常洁律师凭借她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好的结果,也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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