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具有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教育背景,目前在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多年来,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其中不乏多次委托他的客户。
2020年,有劳动者入职深圳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23年2月,劳动者所在项目解除,进入待岗状态。公司单方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待岗工资标准降至基本工资6600元/月,劳动者立即提出异议。此后,公司安排劳动者到一个仅其一人使用的办公地点,未开通打卡权限,亦未安排具体工作内容,仅要求每天按时打卡。2023年4月,公司以劳动者存在旷工、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
王刚律师作为劳动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他在一审及二审中精准论证公司单方降薪无效、恶意调整办公地点逼迫离职。他指出,公司主张依据员工手册降低待岗工资,但劳动者未签署该版本手册,且收到降薪通知后立即提出异议,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公司安排劳动者至仅其一人使用的办公地点,未开打卡权限、未安排工作,仅要求打卡,该做法不符合正常用工管理,存在逼迫离职的嫌疑;公司主张的旷工仅限于未到新场地打卡(仍在原地址打卡),早退仅涉及几天,且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恶意制造违纪假象,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成功维持了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及律师费的全部判项,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合计约11万元。
在这之后的几年里,王刚律师一直保持着对客户的关注,偶尔也会回访了解客户的情况。他始终秉持着实事求是、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到了2025年,又有一位劳动者找到王刚律师。这位劳动者于2018年7月2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造价部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19700元。2025年11月,公司以劳动者工作失误、项目进度滞后等为由,对其11月绩效考核评定为0分,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8000元及预发提成3500元。2025年11月底,公司与劳动者就薪资调整进行约谈,提出“要么离职要么降薪”的方案。劳动者不同意降薪,于2025年12月1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公司降薪被迫离职”。劳动者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11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等。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129000元。
与之前的案件相比,这次的案件在具体情况上有所不同。之前是公司以旷工、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这次是公司通过绩效考核和降薪约谈来迫使劳动者离职。王刚律师针对新情况调整了策略。他成功论证公司绩效考核不公、预发提成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以及“离职或降薪”约谈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动议。他指出,公司以“一票否决”将劳动者11月绩效评为0分,但未能证明其遵循了制度规定的程序(如与劳动者面谈、沟通确认),也未证明存在“重大质量事件影响公司经营”的事实;公司每月固定发放的预发提成及项目管理效益奖已构成劳动者月度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单方扣除缺乏合同依据;公司提出的“离职”选项,实质上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以“公司降薪被迫离职”为由提交离职申请,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单方制作,未经劳动者确认,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损失及因果关系,且部分项目已对劳动者罚款,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最终,为劳动者追回11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律师费合计约14万元,并驳回了公司的全部反请求。
后来这位劳动者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王刚律师这样,能把每个案件都研究透彻,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策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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