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屡见不鲜。某建设公司(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10%的款项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起纠纷,将程杰律师推到了台前。
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办理1000+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500+。他不仅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还身兼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丰富的执业经历和行业头衔,让他在面对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接受委托后,程杰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在庭审中,他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且发包方就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不确定。他成功引导法庭将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避免陷入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这体现了他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程序的熟练运用。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该条款实质。他清楚地认识到,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这种对合同条款细致入微的分析,源于他多年办理各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和对法律规则的深入理解。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工程已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认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有效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程杰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从解决这一个案出发,厘清了在工程款支付、质量抗辩以及以物抵债约定等方面的规则,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复杂法律事务中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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