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关键细节
在重庆某餐饮纠纷案件中,关键细节在于履行与终止的情况。20年4月,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租期20年8月1日至20年7月31日。20年6月1日,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餐饮缴纳3万元,包含50万履约保证金、2万装修预付款、5万档口保证金,并按营业额比例支付收益。然而,20年6月12日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但截至庭审,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这一履行与终止过程中的细节,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
细节发现过程
王秀峰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对及相关文件进行了细致审查。从签订的时间顺序,到款项的支付与退还情况,都进行了逐一核对。通过对比食堂委托经营终止协议以及款项支付凭证,发现了科技公司退款未完成的情况,以及退款账户争议这一细节。同时,律师还对中关于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众多文件中精准读取到这些关键信息。
围绕细节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王秀峰律师收集了科技公司取得食堂经营授权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通过调取租赁、授权文件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反驳原告关于欺诈的主张。第二步,对条款进行详细分析,明确中约定与前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等内容,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形成对比。第三步,针对退款账户争议,收集了双方沟通的记录,包括邮件、聊天记录等,以证明退款未完成并非被告故意违约。
庭审中的运用及对方反应
在庭审中,王秀峰律师首先指出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欺诈行为。对于原告提出的“生源增长、经营向好”等主张,律师强调这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对于“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律师说明这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同时,律师当庭展示了中关于重叠期的约定,与原告主张相矛盾,让原告难以自圆其说。面对律师的有力举证和辩论,原告方在庭审中显得较为被动,无法有效回应律师提出的观点和证据。
细节决定的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欺诈主张不成立,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已终止,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餐饮自行负担。正是王秀峰律师对履行细节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运用,改变了案件走向,为被告赢得了胜诉。王秀峰律师执业于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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