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身法律,结缘保险领域
胡增亮毕业从南京院校,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2017年期间,他进入律师行业实习,2018年6月正式取得执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他接触到大量保险法律事务,这些法律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多样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在担任人民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他深入了解了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及理赔规则,这让他逐渐聚焦到保险领域,尤其是人身保险法律事务。
聚焦人身保险,深耕专业领域
经过多年的实践,胡增亮发现人身保险法律事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点,例如保险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效力、赔付范围的界定等。他意识到,这些问题不仅关是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于是,他决定专注于人身保险法律事务,通过不断研究和实践,积累解决此类法律事务的经验和方法。
实战案例,彰显专业价值
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某住宅项目”施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施工人员高某在施工过程中左手多指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高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约30.9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应按保险条款约定的伤残比例赔付”“仅承担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不承担其他项目”为由拒赔。
胡增亮律师接受高某委托后,在人身保险法律事务的处理上展现出专业能力。他首先主张本案是保险合同争议,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争议,被保险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提出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不适用于本案保险合同关是。其次,他指出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针对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仅赔付伤残赔偿金”的主张,他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解释原则,主张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由于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损失均属于赔付范围。
一审法院采纳了胡增亮律师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裁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高某各项损失29.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胡增亮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履行赔付义务;意外伤害保险未约定具体赔偿项目,应按通常理解涵盖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最终裁定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沉淀经验,专注人身保险
此后,胡增亮律师将人身保险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和方法进行总结和完善,继续专注于人身保险领域,为更多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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