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怡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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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其中责任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在广东省汕尾市就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XXXX年XX月X日X时XX分,魏XX驾驶粤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公路行驶至XX市XX区XX路段时,因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车头碰撞了由钟X(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并搭载黄XX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尾部,导致摩托车向前推移XX米后停止,造成钟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XX受伤后多次住院,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一处七级、两处十级。事故认定书认定魏XX承担主要责任,钟X承担次要责任,黄XX无责任。
一审法院对黄XX的各项损失进行核算后作出判决。然而,黄XX与XX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钟XX等五名被上诉人委托了广东竞德(揭阳)律师事务所的薛怡雯律师代理此案。
薛怡雯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她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在从事律师工作前,她曾在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熟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十余年的实践经验。她还曾连续多年担任广东省林业局某下属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律师,并参与多个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等。
在二审过程中,薛怡雯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针对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提出了有力的答辩意见。钟XX等五人提交了钟X的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拟证明钟X具备驾驶技能。薛怡雯律师协助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工作,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黄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搭乘钟X的摩托车上下班,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车辆合法性等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审慎注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可以减轻侵权人钟X的责任。这也是薛怡雯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坚持的观点。
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认为黄XX、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再次强调了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各方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是会影响责任承担的。薛怡雯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这起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