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激烈的庭审中,王恒妮律师正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据理力争。她凭借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证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只是王恒妮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
王恒妮自2017年执业至今,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她拥有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教育背景,还持有医师资格证与律师执业证双证,是国内少有的兼具医学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的复合型律师。多年来,她累计经办各类案件近3000件,深耕民商事、刑民交叉领域,尤其在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医疗损害)、保险理赔(重大火灾、车险代位追偿)、以刑助民等复杂案件中形成了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
在处理谢某、胡某、李某与余姚市某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时,被告以“承揽关系”进行抗辩。王恒妮律师通过组织证据,如记载工作时长、报酬标准的“送货单”,通过第三方支付报酬的记录等,有力证明了谢某系长期受被告方管理人员指派、按小时计酬提供劳务的事实,其工作内容技术含量低,接受被告方的安排和监督,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独立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方关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认定被告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x元(扣除已支付部分)。王恒妮律师在这个案件中,运用细致的证据收集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在代理某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案中,争议焦点在于某厂与被保险人某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向某厂行使代位求偿权。王恒妮律师精准把握了《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成功论证了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某厂虽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与某公司人格混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人格混同恰恰使得两公司成为经济利益高度一致的共同体,某厂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存在故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抗辩核心观点被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最终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对某厂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恒妮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在这个案件中,王恒妮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赔偿。
王恒妮律师始终坚持“专业立身,证据制胜;诚信执业,结果为王。医法双融,精益求精;全力以赴,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她认为律师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正义的守护者。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赢得了宁波法律界及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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