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业公司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378.49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264.37元,驳回其他请求。理由是双方无充分证据证明离职原因,视为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主张已签劳动合同但无证据证明,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这份裁决书背后,是高志静律师的专业与执着。高志静律师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25年开始执业,长期深耕于房地产与公司法务等板块,在劳动纠纷领域也颇有建树。2025年,申请人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投标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降薪,双方未达成一致,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委托高志静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接案后,高志静律师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证明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公司提出调岗降薪导致劳动关系解除。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梳理繁杂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和考勤记录等。这些记录分散且不规整,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甄别和整理。
庭审中,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劳动合同签订事实争议较大。公司辩称已签劳动合同但原件丢失,系申请人自行离职。高志静律师紧扣证据,指出公司无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在这个关键环节,高志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成功扭转局面。最终,仲裁委采信了高志静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高志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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