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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本执行,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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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5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吴天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201019225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62433926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天成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特别擅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吴天成执业领域为:民事诉讼(含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等类型案件)、商事诉讼(合同纠纷等)、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吴律师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兼具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背景,在办理涉及合同、财税等案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2019年起,吴律师即作为团队成员参与某国企法律顾问工作,2021年起,吴律师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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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裁定‘终本’,债权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这是卢某找到律师时面临的困境。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公司“空壳化”后,执行陷入僵局,很难找到突破点。接受委托后,吴天成律师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最终,被告主动和解,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
公司终本执行,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并不少见。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吴天成律师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这类疑难执行案件。他所在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扎根苏州,为当地众多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近期,有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引起了关注。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此时,他找到了吴天成律师。

这起案件的核心诉求很明确,卢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然而,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公司已经“空壳化”,表面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其次,要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将责任追溯到股东个人,需要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再者,股东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举证。

吴天成律师有着独特的破局思路。他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通过调查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类似的取证思路,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得到了更极致的体现。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存在疑问时,股东资格应如何认定。吴天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他深知,在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等复杂案件时,需要融合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而他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具备这样的复合视野。

吴律师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有效使用本身即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也提示我们,在法律纠纷中,看似边缘的客观信息往往能成为厘清责任的关键。

除了上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吴天成律师还处理过一起因未成年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三名未成年人共同饮酒后,其中一人跳河自杀身亡。死者父母悲痛之余,将一同饮酒的另外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法律程序,帮助法庭厘清事实、明确责任比例。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作为未成年人,在饮酒后采取极端行为,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的另外两名未成年人,虽未直接导致自杀行为,但作为共同参与者,在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劝阻、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死者出现情绪异常时未及时干预或通知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考虑到各方均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亦需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由两名共同饮酒者及其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万元。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吴天成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深入调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重构了证据链条,找到了突破公司独立人格屏障的关键证据,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处理案件的时机把握上,他及时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给被告方造成压力,促使其主动和解。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准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使得法律规定在案件中得到有效实施。在生命权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法律程序,帮助法庭厘清事实、明确责任比例,避免了被告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实践意义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认定越来越严格。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并非一纸空文,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法院不再单纯依赖签字的真实性,而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强调共同饮酒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同饮者及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公司“终本”执行,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吴天成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深入调查,精准识别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重构证据链条,把握时机提起诉讼,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实现债权提供有力保障。在处理生命权纠纷案件时,他也能通过法律程序,帮助法庭厘清事实、明确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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