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儿子在公司仓库工作时突然发病,紧急送医后,经过了超过48小时的全力抢救,还是不幸离世。当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时,当事人整个人都懵了,心里又焦虑又无助,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
当事人一开始想着自己去和社保部门理论,跟他们说当事人儿子发病时的情况,在48小时内其实就已经很危急了,只是靠着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着生命体征。可不管当事人怎么说,他们就是坚持按照规定,认为超过48小时就不能认定工伤。当事人还尝试找公司帮忙沟通,公司也只是表示会配合,但最终也没起到什么作用。当事人当时就觉得,可能真的没办法认定工伤了,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后来,亲戚朋友给当事人推荐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当事人上网查了一下,黄宇杰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是14412202210462806,服务地区就在广东肇庆,联系地址是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星湖奥园C区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等领域很有经验,已经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就想着,死马当活马医,去见见他吧。
见到黄宇杰律师后,他认真地听当事人讲完事情的经过,然后坚定地说:您别着急,这个案子有争取的空间。”他那自信的语气和专注的神情,让当事人一下子觉得有了希望,感觉他靠谱极了。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展开了工作。他先是全面梳理了在案的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的病程记录,证实当事人儿子入院时就已经是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学上已经没有救治的可能了,后续的抢救只是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这一步让关键的医学事实得到了固定。
接着,黄宇杰律师开始厘清法律适用逻辑。他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因为当事人们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的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就剥夺工伤待遇,这既违背了立法目的,还会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他的这个观点非常有说服力。
在诉讼阶段,黄宇杰律师还指出了行政程序的瑕疵。针对行政机关逾期补证的行为,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规则提出了异议,主张行政机关没有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的医学事实,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同时,黄宇杰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兼顾了情理与法理。他强调当事人儿子作为年轻的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离世,当事人们家属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如果机械地适用48小时标准,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是相悖的。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可是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黄宇杰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儿子争取到了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原本当事人以为最多能得到一些微薄的补偿就不错了,没想到黄宇杰律师这么厉害,让当事人儿子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不仅是一份荣誉,更是对当事人们家属的一种安慰。真的特别庆幸能遇到黄宇杰律师,他用专业和努力帮当事人们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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