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家水泥制品公司遭遇了买卖合同纠纷的难题,陷入了焦虑之中。该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主张被上诉人符某某以某建材公司名义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并向某路网项目工地供应了价值一百余万元的水泥制品。然而,一审判决却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让公司负责人感到十分无助。此前,公司尝试自行收集证据,但由于缺乏专业指导,所收集的证据未能有效支撑其主张。
在困境之下,公司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朱晨阳律师。在面谈时,朱晨阳律师专注倾听公司情况,并迅速梳理出案件关键问题,这让公司负责人觉得找到了靠谱的律师。朱晨阳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主要负责民商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胜诉率也颇高。
朱晨阳律师针对此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他深入研究案件材料,仔细分析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针对巨业公司代理人电话沟通调解方案”的通话录音,朱晨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成功论证该通话系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妥协,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巨业公司不利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朱晨阳律师据理力争,清晰阐述观点,展现出专业素养。他还与对方律师进行激烈交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全力维护当事人利益。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无原件核对,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结算单》出具人未经被上诉人授权,被上诉人不认可其为员工;送货单签收人无法证明与被上诉人有关联;代付工资款项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委托;符某某不认可支付过货款;调解沟通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系合同相对方。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与公司原本忐忑的预期相比,这样的结果虽然有些无奈,但也让公司负责人对朱晨阳律师的专业能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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