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后,该器材厂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XX公司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等长期拖欠。之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器材厂。一审法院支持了器材厂的诉求,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按照河北当地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审查习惯,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问题以及租赁关系的认定有严格标准,这对律师的举证和辩论方向提出了高要求。朱俊健律师接手了此案。
河北朱俊健律师所在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朱俊健律师作为专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相关法律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资或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之余,朱俊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凭借对当地司法倾向的熟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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