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常州的一起劳动纠纷中,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一系列行为陷入维权困境。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此后一系列的待岗通知和申请人的维权动作,使得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这时,杨权法律师介入此案。杨权法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劳动工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他擅长从复杂的劳动纠纷中理清关键证据和法律关系。
此案件类型为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给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带来困难;二是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难以举证有效加班事实;三是未休年休假诉求的处理方式在仲裁和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界定问题。
针对这些难点,杨权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证据组织方面,收集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在仲裁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进行询问,让被申请人难以自圆其说。
最终,2025年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遭遇用人单位不合理待岗等情况时,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加班工资方面,劳动者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批程序,否则难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安排员工待岗需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一直是重点关注领域。此类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的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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