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加班工资的争议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加班意味着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然而,一些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常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规避支付加班工资,这让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李X是深圳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研发人员,工作地点在武汉。自2021年4月入职以来,他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公司手册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7.5小时,但每月第一周周六被定为公司学习日,会安排新员工集训或跨部门的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且公司称学习日不属于加班情形。2022年12月9日,科技公司因其他原因开除了李X。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X参与了公司组织的17次学习日活动,此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156.50小时,公司已安排调休156小时,剩余0.5小时未调休。
李X离职后,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但仲裁委员会以李X没有经公司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这一结果让李X感到绝望,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却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在李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拥有7年的执业经验,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案件为主。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而且,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她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同时还是高级劳动管系管理师。在2021年至2023年,她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她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一直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红丽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的经验,她深知公司可能会利用制度漏洞来规避责任。她仔细研究了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且,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李X有打卡记录,这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凭借年均近百件劳动工伤案件的经验,她推断李X的请求合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红丽律师据理力争。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属于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工作安排,未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最终,法院采纳了李红丽律师的观点,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李红丽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李X维护了合法权益。她始终秉持着“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她的努力不仅让劳动者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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