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桐乡XX某运输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被告中XX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其在广西玉林的项目提供设备。然而,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04,490元。运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公司负责人心急如焚,陷入了资金周转的难题。从表面上看,案件存在不利证据,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运输公司极为不利,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上限极低,这让运输公司的维权之路充满挑战。
在这样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的优势在于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梳理和务实的诉讼策略。
在这个案件中,俞国锋律师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面对合同违约金条款不利的局面,他首先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相应资产。这一举措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避免了被告转移资产导致款项无法追回的风险。其次,他主攻欠款本金,由于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俞律师确保法院全额支持了104,490元本金。在违约金方面,虽然尝试主张按LPR计算未获法院支持,但他成功争取到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且起算时间按原告主张的2024年11月20日起算。最后,他成功主张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败诉方被告负担,降低了客户的维权成本。
俞国锋律师在过往的工作中,也多次凭借这样的优势处理同类案件。他曾处理过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样面临合同条款不利的情况,但他通过全面分析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俞国锋律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违约金因合同条款限制较低,但运输公司成功收回了全部欠款本金,且诉前保全确保了款项的可执行性,维权成本由被告承担。这一结果让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十分满意,也再次体现了俞国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服务的决心。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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