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股东出资问题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关键因素。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XX公司签订合同后,河南XX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某建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有部分款项未执行到位。这种困境使得某建材公司的资金回笼受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在此情况下,某建材公司委托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起开始执业,有着为客户解决纠纷的决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史X辩称原告主张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具备法律适用条件,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能必然推定公司具备破产条件,且自己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韩蕊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有着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某建材公司与河南XX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且强制执行后仍有债务未足额执行到位,可认定河南XX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韩蕊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公司工商备案信息,明确指出史X、白X作为股东,虽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出资应加速到期。她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面对被告的抗辩,韩蕊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被告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她强调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个法律条款都能在案件中得到正确适用。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史X、白X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河南XX公司欠原告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韩蕊律师秉持“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她不仅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还是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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