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一场玻璃安装承揽款纠纷的庭审现场,审判长询问合同性质及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原告方律师强调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C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坐在被告代理席的郑智律师表情镇定,有条不紊地准备回应。
郑智律师2025年开始执业,就职于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他深耕民事领域,尤其擅长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XX公司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完成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价款928,512元,已付31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和法律关系性质。
郑智律师接案后,首先进行证据固定工作。他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以此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在法律论证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因为“玻璃安装系辅助性工作,按工作成果结算价款”。最终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郑智在整理案件资料时,会仔细标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和细节。在之后的一起民商事合同纠纷中,他通过快速查阅类似标注,精准找到了有利于当事人的条款,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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