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律师是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等多项职务。她早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2014年获心理咨询师资质,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
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20年3月至10月期间,原告王在蒋承包的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提供劳务。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代发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原告17649元。土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XX司,后者又分包给无资质的蒋。王委托张玥律师等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176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面,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各方提交了相关证据,王提交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蒋提交结清承诺书。
张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她首先梳理了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了各被告在工程中的角色和责任。在证据收集方面,她深入分析了王提交的工资表汇总表,确认了工资拖欠的具体金额和事实。对于土木公司和四川建司提交的合同,她也进行了详细审查,找出其中与案件相关的条款和细节。
在庭审过程中,张玥律师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清晰地阐述了王的诉求和理由。她指出,四川XX司因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个人蒋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最终,法院采纳了张玥律师的观点,判决四川XX司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先承担清偿责任,蒋应支付原告17649元的劳务工资及资金占用损失(从判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对四川XX司、土木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241.23元,其中96.49元由被告蒋承担。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梁及其法定代理人梁与被告唐就抚养费纠纷一案,委托张玥律师等为其代理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年5月起至起诉之日的拖欠抚养费9500元,并要求被告自20年12月起提高每月抚养费至1000元。张玥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与被告方沟通协商。在调解过程中,她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诉求,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须支付20年5月至20年11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9500元,分两期支付,从20年12月起,被告每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原告梁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原告梁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和张X因与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玥律师作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上诉人主张其已超付货款,并质疑欠款条的有效性,而公司主张上诉人支付的款项包含水泥款和运费,并要求上诉人承担未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张玥律师在庭审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持公司支付天公司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并由张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她始终以“专业、优质、高效”为服务准则,兼顾法理与情理,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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