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改判,认定双方为“合同关系”,纠正一审“演出合同”案由为“合同纠纷”;认定B公司取消底薪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综合实际损失、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将违约金从10万元调减至3万元,维持解除合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判项。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吉强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不懈努力与专业付出。李吉强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在法律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当张XX委托他提起上诉时,他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性质、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以及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等问题。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的难点。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吉强律师需要收集能体现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证据。他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从中找出管理指令相关内容;收集银行流水,证明固定薪资发放情况;整理团建活动记录,用以证明组织从属关系。这些证据的收集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其法律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关系性质、预期违约以及违约金数额上。对于法律关系性质,上诉人主张是劳动关系,李吉强律师依据收集的证据进行举证,虽最终未完全认定劳动关系,但为违约金调减奠定了基础。对于被上诉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李吉强律师提交B公司2024年7月30日微信通知记录,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需协商一致”的规定,主张B公司违约在先。在违约金数额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张XX履约瑕疵,请求调减违约金。
在具体环节上,李吉强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违约金调减核心突破以及诉讼策略优化扭转了局面。他通过劳动关系三要素举证,虽未完全认定劳动关系,但为违约金调减创造了条件;成功论证10万元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最终法院按“损失的62.5%”确定违约金,实现大幅减负;聚焦“违约过错程度”“履约瑕疵责任划分”,弱化法律关系争议,强化公平原则适用,推动法院作出更合理裁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吉强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作出了改判,为当事人减轻了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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