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水产商行认为被告朱X在结欠其货款的情况下,将自己持有的案涉房屋50%份额低价转让给被告卓X,且卓X又迅速将房屋出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合同并要求卓X补偿朱X及支付利息等费用。
根据樊佳佳律师在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判断款项是否能抵作房屋折价款。在本案中,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X转款,累计达1372138元。2024年4月16日,朱X与卓X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2024年12月28日,卓X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朱X与卓X还签订了《协议书》,确认卓X此前已将属于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X,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常见的风险是,当事人可能因未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或未签订相关协议,导致在类似纠纷中无法证明款项的用途和性质。比如,若卓X没有系统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就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错误做法还包括忽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在面对对方指控时无法有效反驳。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曾处理过类似情形,其做法是系统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当事人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卓X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两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故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涉及财产转让和款项支付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签订明确的协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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