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在福银高速上,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马X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与因前方事故减速通行的被告尹X驾驶的车辆发生连环碰撞,导致马X死亡、三车受损。交警认定马X负主责、尹X负次责。事故发生后,2020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尹X及另案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尹X协助保险公司赔偿车损、物损、人亡三项损失,除此之外的所有另类经济损失(含停运损失)尹X及挂靠公司一概不再承担。2026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13.9万余元(按次责比例后为4.1万余元)。
王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精准挖掘并运用事故后各方签订的《协议书》,以其为关键证据,将“停运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诉讼时效、格式条款无效等抗辩点,王辉律师进行了体系化举证。王辉律师执业以来深耕襄阳本地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百余起,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验丰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紧扣协议条款,论证原告已放弃停运损失索赔权,且协议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协议约定的“车损、物损、人亡三项损失”,被告尹X及某物流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因主债务不成立而无须理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负担。这一结果实现了被告“零赔偿”的完胜,对比原告的索赔诉求,为被告避免了近14万元的潜在损失及后续关联诉讼风险。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王辉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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